近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新交规交警权威解读之征信篇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
为了督促违法行为人处理违法,形成“违法必处理,下次不违法”的良性循环。本次条例修订有两大改变
一、扩大纳入征信的主体范围
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物流、租赁等企业一并纳入需要向征信系统提供违法信息的主体
二、扩大需要纳入征信的违法信息
将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信息纳入征信,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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