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新交规交警权威解读之伪造、变造篇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分档处罚
对于法条中的第二款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新的条例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设置了分档处罚
情况一:驾驶人具有相应的真实有效驾驶证件,但由于证件丢失等原因,使用了伪造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对于这种有相应许可资质却使用伪造载体的情况,将予以 低档处罚 。
情况二:对于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质,且使用不存在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将予以 中档处罚 。
情况三:对于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质,且套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其他驾驶人驾驶证信息的情况,将予以 顶格处罚 。
同时,对于构成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将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一并处罚。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去骗领、补领机动车牌证的方式,将全套证件运用在另一台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车上,同样也会被认定为使用伪造证件,且按照此次分档处罚的标准将予以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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