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新交规交警权威解读之建议速度篇
相关法条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法条解读
本次条例的修订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将部分道路的规定时速认定为建议时速,在不超过60公里时速的情况下超速不予处罚。
目前我市许多道路实际限速较低,特别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时30、40公里。
但同时,新条例也明确了一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没有违法后果的,只记录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 ,将按照实际道路标志牌标明的限速值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针对限速值偏低的路段
本次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限速值偏低的路段,实际道路标志牌限定时速为60公里以上的主干道、快速路、高速路等不受新规影响。虽然时速在60公里以下不予处罚,但是超过时速60公里的,还是会按照超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认定
将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以内的限速视为建议时速,按以下规则进行违法认定:
1、限速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时速的,认定为有超速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
2、限速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时速的,以60公里/小时为基数来执行电子抓拍。
3、需处罚的情形: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如超过限速行驶,仍按路段限速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执法。
4、超速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仍按路段限速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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