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孕妇坐飞机规定
1、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要求特殊照顾及服务的应填写“特殊旅客乘机服务单”,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怀孕超过32 周(含)但不足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 小时向我司交验
(1)由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周数、身体状况及开具日期;
(2)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经我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华夏航空不予承运:
(1)怀孕36周(含)以上者;
(2)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3)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产后不足7天者;
(5)宫外孕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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