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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享单车经营及投放数额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2021年8月1日起)

8月1日起,深圳市共享单车经营将进入严管时代

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上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提及深圳市共享单车管控应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应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规定》将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共享单车投放需备案

《规定》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经营者不得挪用押金

《规定》称,鼓励经营者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免收押金。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经营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使用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使用人选择。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同时,鼓励经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采用收取使用人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规定》要求,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剩余预付金等全额退还用户。

乱停放,经营者每辆罚款200元

针对共享单车最令人头疼的乱停放现象,《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五)停放在湿地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给共享单车贴“牛皮癣”,每辆罚款200元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按照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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