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同时还增加了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马路限速值不科学,有些甚至“断崖式下跌”引发关注。8月1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仍要承担超速责任
放宽对行驶时速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作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不过,公共安全是交通效率的前提。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放宽处罚也不意味着不用看限速牌提醒,60公里以下随便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增加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1、在机动车道上踏着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一路飞驰,这种看似“拉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一百元罚款。
2、对于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草案修改稿提高了罚款额度,处二百元罚款。
3、对于在禁止鸣喇叭区域鸣喇叭的,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罚金额由三百元提高至五百元。
4、考虑到实际情况,一些“一审稿”中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相应降低。如,驾驶电动自行车冲红灯或者逆行,罚款由五百元降低至三百元。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起罚金额由一千元调整至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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